他項權利或其他負擔之處理

一、領取現金補償者

  1. 設有他項權利

地價補償費應由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雙方協議後,由本府依協議結果就地價補償費代為清償;協 議不成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存入專戶保管。

  1. 限制登記

需檢附原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機關之同意文件,始得領取地價或建築改良物補償費。如無法取得前述同意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存入專戶保管。

二、申領抵價地者

  1. 設有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永佃權或農育權

應於本府所訂期限內自行清理,並提出補償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永佃權或農育權人之證明文件與同意塗銷他項權利之證明文件。

  1. 設有抵押權或典權
  • 不重新設定者:

應於本府所訂期限內提出抵押權或典權之清償、回贖或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

  • 重新設定者:

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得於本府所訂期限內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申請時並應提出清償或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其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內容,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協議定之。

  1. 限制登記

應於本府所訂期限內自行清理,並提出已為塗銷限制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

  1.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永佃權或農育權者,除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外,並得請求主管機關邀集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調;其經協調合於下列情形者,得由主管機關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辦理代扣清償及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賸餘應領補償地價申領抵價地:
  • 補償金額或權利價值經雙方確定,並同意由主管機關代為扣繳清償。
  • 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同意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